住宅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房屋、设备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整洁、美观、舒适、方便、文明、安全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市规划建设、配套设施齐全、达到一定规模的住宅区、住宅区和危房改造区(以下简称住宅区)。别墅和高级公寓的物业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实施物业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验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依照本办法逐步实施物业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业主和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及其设备和相关居住环境进行维护、维修和服务的活动。
第五条市、区、县住房和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管理、环境卫生、绿化、市政管理、公安等行政机关和居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居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设施。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应当由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参加。
第八条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后,该县的占用率达到50%以上的,应当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和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住宅区房地产业主和使用者的代表以及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
如果住宅区的开发建设周期较长,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住宅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物业管理,并可以选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将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续展或解散。
第九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代表和维护业主和房地产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在住房和土地管理机构、相关行政机构和当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章程,选择尊龙最新版-z6尊龙平台管理公司,监督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检查和监督尊龙最新版-z6尊龙平台,并协助徐州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承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必须通过房屋土地管理局资质审查,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和房地产业主委托,承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合同应当明确委托管理的事项、管理标准、管理权限、管理期限、管理费收支、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对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
(二)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
(三)劝阻、制止损害他人财产或者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四)请求物业管理委员会协助管理。
(五)聘请特许经营公司或者聘请专人承担清洁、安全、绿化等专项服务。
(六)从事物业管理或者开展其他种类的业务和有偿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开展业主委托的房屋、设施和公共部位的维护和维修,承担住宅区和住宅物业的安全、防火、绿化维护、清洁和清洁,以及业主和用户日常生活所需的便利服务。
(二)接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民的监督。
(三)提请物业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的重大管理措施。
(四)接受住房和土地管理机构、其他行政机构和当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五)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住宅物业管理启动资金由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建设成本2%的比例,一次性支付给物业管理委员会或徐州物业管理公司。
居住区的房地产业主应根据委托内容每年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徐州物业管理公司开发物业和各种经营服务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房屋使用者应当遵守有关物业管理规定,按照规定使用房屋和其他公共设施,缴纳相关费用,自觉维护社区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管理秩序。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委员会更换不提供良好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并劝阻、制止和报告任何干扰管理秩序、生活秩序或损坏社区公共设施的行为。
居民在入住时应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住宅合同,并遵守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房地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告知黄光裕,制止并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擅自占用居住区公共场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用途、结构、外观、损坏设施、设备等危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三)非法建造或者停放车辆、在房屋公共部位堆放杂物、随意占用绿地或者破坏绿地、污染环境、影响居住区景观、制造噪声干扰居民的。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业主和使用人有权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投诉或者向房屋土地管理局反映。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它有权要求赔偿给财产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利益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有权解除委托管理合同。
(一)房屋和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地产和公共设施用途的。
(五)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的。
第十八条未经房屋土地管理局资质审查的,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责令房屋土地管理局限期办理资质审查。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住宅物业管理。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不善,导致住宅物业及其居住环境恶化的,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资质证书的,应当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开展物业管理和各种业务及服务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和市住房和土地管理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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